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
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棚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优抚医院、光荣院、救助管理站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救灾物资储备库、烈士陵园(纪念馆)等机构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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